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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领军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工作通知
发布人: 蒋伟伟 发布日期: 2016-12-06 浏览次数: 8228
 
 

各相关学校、教师:

根据《浦东新区学科带头人考核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附件1)和《浦东新区骨干教师考核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附件2)(后均简称《考核细则》),浦东新区2015学年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即将开始。本次考核对象为2014聘期在聘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现将考核材料上交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1、考核材料有效时限

201571日~2016630

2、考核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1)考核材料封面(学科带头人填附件3,骨干教师填附件4

请务必填写2014聘期的聘书编号和正确的学段学科组组名。

2)教师专业发展考核登记表(学科带头人填附件5,骨干教师填附件6

要求:根据自己这一学年的区内履职及专业发展过程与成果填写本表,并按后述(4)~(8)项的要求附上所填写内容的证明材料。

3)《浦东新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继续履行职责意愿表》(附件7

所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填写此表,签名栏中请用黑色水笔签名,并务必将此表与考核材料装订在一起,以免影响下一轮续聘工作。

4)在校履职与校内引领情况表(附件8,仅骨干教师填写,学科带头人无需填写此表)

要求:本表仅骨干教师需提交,由其所在学校进行打分评定。

5)研训课程

要求:以研训课程标签页(附件9)为首页,后附相关证明,包括区级教师培训课程的证明或其他区级教师专项培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因报名不足而未能实施的区级教师培训选修课程、通过评审但未能赶上实施的新开发的教师培训选修课程、未能通过评审的新开发教师培训选修课程、开发骨干组实践性课程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该项证明将由考核工作小组统一向考核专家提供,但教师需在上述“教师专业发展考核登记表”上填入相应类别及相关课程信息。

6)教学展示

要求:以教学展示标签页(附件10)为首页,凡开设公开课的,后附《考核细则》可认定的公开课教学评价表复印件(或学段学科组活动记录表复印件)、教案、教学反思;凡参与学段学科组点评的,后附点评栏有本人姓名的《学科学段组区域展示活动记录表》复印件和不少于600字的教学点评材料。

7)校外带教(仅学科带头人和担任见习教师培训带教导师的骨干教师上交)

要求:以校外带教标签页(附件11)为首页,学科带头人需附上带教学员的成果或带教过程相关证明材料;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若本学年担任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带教导师的,请附上浦东教发院开具的见习教师带教导师证明复印件

8)区级研训活动贡献

要求:以研训贡献标签页(附件12)为首页,后附符合《考核细则》要求的证明材料。

9)课题研究和论文

要求:以课题研究和论文考核标签页(附件13)为首页,后附相关课题研究、论文(著)相关材料复印件

①课题研究,未结题的,附已审定的教育科研课题申请书复印件、课题进展情况及已取得阶段成果;已结题的,附结题报告或成果。

②论文(含获奖),附论文发表的刊物封面、时间、目录(或获奖证明)和文章复印件

③论著,附论著封面、编者、时间、目录复印件

上述(1)~(9)的材料请务必用线装订成册。

二、考核材料提交时间和方式

1、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考核材料于2016529日前交各学段学科组组长处,学段学科组小组长对每位组员参与小组活动情况进行打分,并将结果填入每位组员材料的“考核登记表”中,最后按组员聘书编号排序并汇总考核材料提交情况,统一于201661日前交至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小组(浦三路3851308)。

2、为了做好此次考核,请各位教师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格按时间规定上交考核材料。考核材料逾期不收,因材料不全或材料上交不及时而影响考核成绩的,责任自负。

3因公出国、产假、重病假等情况4个月以上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不能参加本年度考核的,经书面报告项目组同意后暂停本年考核。未书面申请产假、病假或其他原因不交材料的,按自动退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处理,且暂停下一轮次申报资格。

三、其它事项

根据《浦东新区骨干教师考核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的意见,各相关学校需要对本校区级骨干教师开展校内履职及示范引领情况考核,分值为50分。学校对本校每位区级骨干教师的校内考核结果需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填写《2015学年骨干教师考核成绩学校评分汇总表》(附件14,一校一表),汇总本校所有区级骨干教师的校内考核结果,加盖公章后,于201661日前交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小组(浦三路3851312办公室)。

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教发院骨干办公室,电话50903449

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教师发展中心

                                                                         20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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