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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 文书处理工作制度
发布人: 蒋伟伟 发布日期: 2016-12-06 浏览次数: 8528
 
 

20111118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一、收文处理规定

    1、本单位所有收文(包括邮寄、各类会议带回的文件)均需先由文书人员统一拆封,登记编号,任何人不得擅自留存。

    2、文件由文书人员登记编号并填写文件处理单后,交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拟办。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根据文件内容、轻重缓急提出阅办意见。

    3、文书人员按照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的阅办意见,将文件送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传阅办理。文书人员对文件的流向要作认真记录,或实行文件签收制度。

    4、文件阅毕应即交还文书人员,领导与领导、部门与部门之间不得横传。

    5、文件办理人员应将办理意见记载于文件处理单上,并在文件处理单上签名以示负责。

    6、领导或有关人员在文件处理单上签名或填写处理意见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不得使用纯蓝墨水、铅笔、圆珠笔或彩色笔。

7、涉密文件应单独编号登记,单独保管,确保文件安全。

8、文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退还文书人员。文书人员应定期对文件进行检查核对,防止文件损坏丢失。

9、文书人员应按照《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将应归档的文件按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保管;对不需归档的文件按照《文件、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实行销毁;对涉密文件按照有关单位的清退通知及时清退。

    二、发文处理规定

    1、各部门在拟写文稿时,字迹材料要规范,不得使用纯蓝墨水、铅笔、圆珠笔或彩色笔。

            2、除较大的表格可用A3或8开纸外,拟写文稿一律使用A416开纸 

     3、凡以本院名义发出的文件均需填写发文签报单,签报单各项栏目均需填写准确清楚。

    4、拟写发文稿时要注意做到一文一事,正确使用文种,不多头请示,不越级行文。

    5、发文稿拟定后,需由分管领导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签名同意后,交文书人员登记编号。

6、文件印制后,须加盖本院公章后才能发出。

7、文书人员应按照《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规定,将拟稿纸、发文草稿与正式文件一起定期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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