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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蒋伟伟 发布日期: 2016-12-06 浏览次数: 8907
 
 

20111118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保护我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院务办公室负责我院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查处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党委办公室是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内容的政治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校园网和院内各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互联网有害信息清理整治的规定。

三、信息技术推广部是我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院网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网络黑客的攻击和破坏,对院网的安全进行技术性监控。

四、凡在院范围内的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活动的;
9、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以上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擅自或者超越权限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等情形;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代理猎手等软件对公共网络进行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的;

6、非法提供网页、文件传输、邮件、论坛、聊天、路由、代理等服务的;

7、非法使用他人IP地址、帐户、口令,或者用他人名义进行网上活动的;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七、院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是进行网上办公的专用网络系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此系统从事以下行为:

 1、传播第五条所列信息;

 2、传播与办公无关的文字与信息;
 3、盗用用户的办公密码;

 4、对此系统程序进行删改、破坏。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从事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3、协助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查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4、提供交互式信息服务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具有识别、确认用户身份的功能并保存2个月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指有关信息或行为在网络上出现或发生时,计算机记录、存储时间、内容、来源及系统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所有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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