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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章程
发布人: 蒋伟伟 发布日期: 2016-12-06 浏览次数: 7449
 
 

20153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学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信息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语言文字工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0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81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从事教育发展研究、教师资源开发与培训、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信息技术推广、人才选拔推荐等。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珍国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接受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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