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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人: 蒋伟伟 发布日期: 2016-12-06 浏览次数: 9167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各项工作,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实践问题,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学校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规划课题。重点课题是围绕浦东区域教育和学校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展开的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一般课题是学校在推进教学改革中、或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对遇到的实际问题的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规划课题是为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开展研究设立的课题,鼓励教师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课题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学校发展中心教科室(以下简称区教科室)具体负责区级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课题申报对象为本区教育系统在职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和有关教育研究人员等。

第六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该课题的实际主持人、组织者,而且是主要研究者之一。每一位申请人同一时间内不得申报两项及以上研究课题。每项课题的申请人一般为一人。已承担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且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已立项的区级课题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浦东新区内涵项目。

第七条  申请区级课题,必须认真填写《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3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和加盖公章,报区教科室。

第八条  区教科室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议和评定,审定结果由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和公布。

第九条  区级课题每年审批一次。一旦审批完毕,课题申请书1份交课题申请人保存,1份留区教科室存档。

                          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要确保课题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课题计划任务一经立项后应认真履行,课题名称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涉及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课题完成时间、课题中止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后,报区教科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发布后3个月内须完成开题工作,重点课题由区教科室组织开题;其他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开题,开题报告报送区教科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学期进行1次检查,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需按时填写《课题实施情况记载表》,并交区教科室存档。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区教科室将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验收。验收时课题负责人需填写《浦东新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研究总结报告、研究工作小结、课题经费使用报告以及相关成果。课题结题后,将按照《浦东新区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的若干规定》认定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或部门领导应该关心课题研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课题研究以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教科室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课题的处理:

1.年度检查情况表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2.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课题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申请一次延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4.经查实,课题负责人存在严重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课题一旦中止后,课题负责人将在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确定之后,以研究资助形式,由浦东新区教育局下拨一定的课题经费。每项课题的经费均一次性下拨。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课题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课题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主要限于研究所必须的出差、调查、实验资料、印刷费及课题咨询、论证、研讨、鉴定等小型会务费。课题结题时,应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撰写课题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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